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六章 贸易计量结算第二十三条有效按照计量单位结算的商品量或者提供的服务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一致,其计量偏差不得超过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估算计量。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