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进行计量认证。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复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