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五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第十九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体系。企业、事业单位需要对其计量检测体系和检测数据有效性进行评定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计量确认。但涉及贸易计量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应当进行计量确认;具体计量确认项目,由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