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或者涉及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包括:

(一)建立计量标准;

(二)进行计量认证,计量检定、测试和计量器具的校准;

(三)经营、使用计量器具;

(四)制造(含组装)、修理(含改装)、进口计量器具;

(五)使用计量单位;

(六)出具计量数据;

(七)对产品、商品、服务进行计量结算;

(八)其他有关计量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