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计量检定机构接到受检计量器具时,应当在20日内完成检定、校准工作;确需延长检定、校准时间的,应当与受检单位协商确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