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五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第十四条有效计量检定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从事校准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