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从事校准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