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计量检定印、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印、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盗用、倒卖计量检定印、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