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经营和使用第十三条有效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二)擅自开启检定封印、破坏检定封缄或者防作弊装置;(三)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