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

生活垃圾的详细分类目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