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转运站等收集设施和资源化处理站点。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