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转运站等收集设施和资源化处理站点。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3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