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人制度。管理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人;

(二)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本单位为管理人;

(三)农村自然村落,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人;

(四)建设工程已开工的,施工单位为管理人,尚未开工的,建设单位为管理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人的,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