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有效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和收集容器设置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不符合设置规范的,应当予以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设置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