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规划确定的转运、处理、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应当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