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减量与促进第二十四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请生活垃圾分类劝导员,宣传分类知识,指导分类投放。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