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十五条有效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二)不得擅自停止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三)每日二十三时至次日六时,不得在城镇居住小区收集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