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十六条有效鼓励可回收物经营者设置便民回收网点和设施,开展定点回收和预约回收等服务。鼓励低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