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二)不得擅自停止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三)每日二十三时至次日六时,不得在城镇居住小区收集生活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