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每一户籍或者每一固定住所超过一只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超出限量的犬只,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