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养犬人携带外来犬只进入本市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并持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养犬人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超过一个月的,应当申请办理养犬准养登记。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