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养犬人携带外来犬只进入本市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并持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养犬人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超过一个月的,应当申请办理养犬准养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