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二)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即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三)不得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四)不得遗弃、虐待犬只。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