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陶瓷文化传承创新条例/第三章 区域性整体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特定区域,应当具备下列特征:(一)陶瓷文化资源丰富、存续状态良好;(二)陶瓷传统制造技艺集中,且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和鲜明的区域特色;(三)陶瓷文化资源所依存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良好;(四)社会公众的文化认同感和参与保护的自觉性较高。考古发现的文物遗存区域、新建的陶瓷文化资源丰富区域等具备前款特征的,可以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