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在公共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通知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接收管理单位进行接收,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设施和有关档案移交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