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行业以及经营机动车清洗和修理、畜禽养殖、垃圾收集处理、洗涤、农贸市场等项目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要求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未定期清疏或者未保持设施正常运行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