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自用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自用排水设施及其连接公共排水设施的接驳管进行日常巡查、养护、维修、改造,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
(二)发现管道堵塞、污水外溢、设施损坏或者丢失等安全隐患,未即时采取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影响,未及时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雨水径流控制设施的,或者将雨水径流控制设施挪作他用的。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