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排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把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排水工作的资金投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排水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