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把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排水工作的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排水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