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