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行业以及经营机动车清洗和修理、畜禽养殖、垃圾收集处理、洗涤、农贸市场等项目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持设施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