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同步确定污泥处理处置方案,同步配套建设污水管网。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需要配套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其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排水规划,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通沟余泥处理处置设施。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