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与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相衔接,同步建设公共排水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不得擅自变更竖向标高;擅自变更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