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应当加强航道的管理和养护,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维护工作,保持航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船舶安全、便捷通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为了保证航道畅通,在通航水道上进行正常的航道养护工程,包括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维修航道设施和设置航标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干涉或者索取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航道变迁、航标位移、航道尺度和水情以及航道施工作业等航道通告。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