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工程外,建设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一)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
(三)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在黄河、洮河、白龙江等通航的河段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步修建过船设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