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及其管理工作。

省、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认定本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