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路交通工作的领导,将水路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水路交通工作协调机制,并将水路交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