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并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动设施,定期检查锚泊或者系泊设施,防止因水位变化或者风的作用,发生位移而造成危害。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