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船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