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船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