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船舶设计、建造、维修应当符合船舶检验规范、规程、规定的技术标准。

船舶的新建、改建、维修的检验和船舶的定期检验,应当由具有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