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

渡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渡口和乡(镇)自用船舶的监督管理,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并按照船舶、渡口的数量,配备安全管理专门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