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造成水体污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污染,并及时报告当地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船舶在允许通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航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保护区的规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