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渡口运营人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口运输秩序,保障渡口运输安全。当渡口发生交通事故时,渡口管理单位或者渡口运营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在引道、码头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在渡船及其跳板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