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依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