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向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