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申请经营载客十二人以下的客运船舶水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三)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员适任证书;

(四)组织机构设置、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

(五)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证明文件。

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