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申请经营载客十二人以下的客运船舶水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二)企业社会信用代码;(三)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四)组织机构设置、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五)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证明文件。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