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码头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新建船舶同步配置受电设施及相关配套设备,鼓励建造、购置和应用新能源船舶。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