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全省港口的布局规划,并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后公布实施。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省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并公布实施。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港口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