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