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四节 食品小摊点第三十一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不妨碍交通的原则,划定适宜食品小摊点经营的区域和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小摊点经营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