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不妨碍交通的原则,划定适宜食品小摊点经营的区域和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小摊点经营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