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进行综合治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置事故,防止范围扩大,并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