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进行综合治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置事故,防止范围扩大,并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