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四节 食品小摊点第三十条有效食品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应当遵守第十二条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所使用的炊具、用具和餐具、饮具清洁、卫生;(二)包装食品的容器和材料无毒、无害;(三)遵守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