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食品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应当遵守第十二条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使用的炊具、用具和餐具、饮具清洁、卫生;

(二)包装食品的容器和材料无毒、无害;

(三)遵守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